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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6月14日,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(EU)2017/1000,新增REACH法規附件XVII第68項關于全氟辛酸(PFOA)的限制條款,正式將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納入REACH法規限制清單。法規將于官方公報發布后第20天開始生效,適用于所有成員國。
根據(EU) 2017/1000,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新增以下條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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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質名稱 |
限制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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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8.全氟辛酸(PFOA)
CAS號:335-67-1
EC號:206-397-9
及其鹽類。
含有直鏈或支鏈的全氟庚基基團(C7F15-),直接連接在另一個碳原子上,作為一個結構要素的任何相關物質(包括其鹽類和聚合物)。
含有直鏈或支鏈的全氟辛基基團(C8F17-),作為一個結構要素的任何相關物質(包括其鹽類和聚合物)。
以下物質不包含在內:
— C8F17-X, X=F, Cl, Br.
—C8F17-C(=O)OH, C8F17-C(=O)O-X’ 或者C8F17-CF2-X’(X’=任意基團,包括鹽類) |
1.自2020年7月4日起,該物質本身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。
2.自2020年7月4日起,當PFOA及其鹽類物質含量≥25ppb或者PFOA相關物質單項或者總量≥1000ppb時,以下用途不得用于生產或投放市場:(a)另一種物質,作為組分;(b)混合物;(c)物品。
3.第1條和第2條規定適用于:
(a)自2022年7月4日起實施:(i)用于制造半導體的設備;(ii)乳膠印刷油墨。
(b)自2023年7月4日起實施:(i)用于保護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紡織品;(ii)用于醫用紡織品、水處理過濾、生產過程和污水處理的膜;(iii)等離子體納米涂層。
(c)自2032年7月4日起實施: 93/42/EEC指令范圍內除植入性醫療裝置以外的醫療器械。
4. 第1條和第2條規定不適用于:
(a)法規(EC)No 850/2004附件I 的A部分所列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;(b)生產碳鏈長度≤6的氟化物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該類副產物;(c)被單獨使用或用作獨立的中間體,符合法規 Article18(4)條款(a)至(f);(d)作為另一個物質或混合物的組分,被用于:(i)93/42/EEC指令范圍內的植入性醫療器械; (ii)用于膠片、紙張或印版的攝影涂料;(iii)用于半導體光刻過程或化合物半導體蝕刻過程;(e)于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場的壓縮消防泡沫混合物,或被用于生產其他消防泡沫混合物。
5.第2(b)條款不適用于以下消防泡沫混合物:(a)于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場;(b)按照4(e)生產,用于培訓用途,將對環境的排放量減至最少,且收集的廢水被安全處置。
6.第2(c)條款不適用于:(a)于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場的物品;(b)符合4(d)(i)條生產的植入性醫療器械;(c)涂有4(d)(ii)所述的攝影涂料的物品;(d)第4(d)(iii)所述半導體或化合物半導體。 |
文章來自:華測檢測
